- 主文
- 事實
- 一、張仁耀及邵冠博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汶洋
- 二、案經陳志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
-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
- (一)證人陳志宇於警詢時陳述及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在
- (二)觀諸證人陳志宇上開陳述,就其與被告張仁耀、邵冠博相
- (三)至被告邵冠博雖辯稱上開錄音譯文中與告訴人見面之人並
- (四)另觀以告訴人提出被告張仁耀交付之名片(見偵字第3209
- (五)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邵冠博、張仁耀之犯行已堪認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邵冠博、張仁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 (二)被告邵冠博前因公共危險之酒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利用
- 三、沒收:
- (一)查未扣案被告張仁耀及邵冠博詐得之犯罪所得9萬元、36
- (二)而就被告邵冠博部分,因本案尚無證據可認其獲有不法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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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耀
選任辯護人 白子廣律師
被 告 邵冠博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54號、偵續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仁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邵冠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張仁耀及邵冠博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汶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汶洋公司)員工,其等及汶洋公司均非臺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核准之殯葬服務業者,依法本不得販售或代銷殯葬設施及產品。
詎張仁耀及邵冠博從不詳管道獲悉陳志宇持有塔位3個、骨灰罐2個(下稱本案殯葬商品)而有脫售之需求,認有機可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張仁耀於民國109年3、4月間致電陳志宇,向其佯稱可為其處理本案殯葬商品云云,兩人並相約於陳志宇位於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住處附近詳談,張仁耀斯時復向陳志宇佯稱:有一位王姓買家有意購買本案殯葬商品,並假意安排陳志宇前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洽談收購本案殯葬商品事宜後,續向陳志宇佯稱:王姓買家欲購買塔位、瓦罐、神主牌共3套,陳志宇尚缺骨灰罐1個及神主牌3個,需將之補足,可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向其購買云云,致陳志宇陷於錯誤,遂於109年3月底至4月初某日及4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青年店,各交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36萬元予張仁耀,其後張仁耀復接續向陳志宇佯稱:王姓買家表示還缺3筆生前契約,價錢共新臺幣(下同)54萬元,陳志宇籌不出之24萬元會替其處理云云,致陳志宇陷於錯誤,又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青年店,交付30萬元予張仁耀。
嗣陳志宇聯繫張仁耀欲了解上開交易後續進度,張仁耀乃告知本次交易已移交汶洋公司經理,隨即避不見面。
而後復由邵冠博以汶洋公司經理身分出面接續向陳志宇佯稱:其先前給付之第3筆款項尚欠24萬元,因該款項係張仁耀挪用公款墊付,已遭汶洋公司開除,惟該24萬元仍須由陳志宇補足云云,以此話術再向陳志宇訛詐24萬元,幸因陳志宇發覺有異,始未受騙上當而不遂。
二、案經陳志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被告邵冠博、張仁耀之辯護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則表示由辯護人表示意見即可(見本院易字卷第52-59頁),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邵冠博辯稱:我印象中與告訴人陳志宇往來,是推銷我在賣的靈骨塔週邊產品骨灰罐,但告訴人最終也沒和我買,我沒詐騙他,也沒跟他收過錢云云;
被告張仁耀辯稱:我在109年間曾短暫在汶洋公司上過班,但工作是在公司內打雜,只有一次曾經受邵冠博指示去跟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案件(下稱另案)之被害人陳益明收取款項,我沒見過告訴人,也沒向他收取過款項云云。
惟查:
(一)證人陳志宇於警詢時陳述及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在109年清明節前後,接到一個自稱汶洋公司業務的人電話,他表示他們可以協助販售我手上的本案殯葬商品,我詢問他從哪裡得到這個訊息,他說他是從技師公會得知,並與我約見面,見了面以後,他提供一張名片,我已提出作為證據,上面我看了一下是寫張仁耀,不過時間久了之後我都直接喊他小張,那天張仁耀告訴我有一位王姓買家有意購買本案殯葬商品,並安排我前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洽談,談完後告訴我王姓買家要購買塔位、瓦罐及神主牌共3套,我還缺骨灰罐1個及神主牌3個,需要補足才能交易,我就用45萬元向張仁耀購買,付款時間分別是在109年3月底至4月初某日及4月間某日,地點都是在臺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超商青年店,後來張仁耀又告訴我王姓買家還缺3筆生前契約,我也要補足才能交易,價錢共54萬元,我只能籌出30萬元,張仁耀就表示剩下的24萬元他會替我處理,我於是又在000年0月間某日,在上述全家超商青年店交付30萬元予張仁耀,張仁耀也在同年9月初拿3份生前契約書給我,但我接下來聯絡他要追交易進度,他只說已交給公司經理處理,而後就完全聯繫不上了,之後就變成一位自稱汶洋公司經理的邵冠博跟我聯絡,邵冠博表示張仁耀拿汶洋公司的公款幫我墊付24萬元,被發現後已遭開除,我仍然必須要支付這筆24萬元,我那時對這個說法就有一點懷疑,後來我去徐立信律師的法律諮詢,徐律師告訴我這就是詐騙,並請他的助理協助把我跟邵冠博在109年9月、10月某天約出來討論的內容錄下來,我也已經提出來,邵冠博來找我時開一台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顏色為鐵灰色的賓士轎車。
我後來決定自己去汶洋公司的地址也就是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了解,卻發現根本沒有什麼汶洋公司在營業,我就確認我被詐騙了等語(見偵字第32096號卷第11-17頁、第87-89頁、第135-137頁、偵字第16454號卷第64-68頁、本院易字卷第142-159頁)。
(二)觀諸證人陳志宇上開陳述,就其與被告張仁耀、邵冠博相識之經過、被告張仁耀、邵冠博先後對其所為之不實陳述、乃至付款及取得生前契約書過程等案件重要細節均已詳細陳明,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說詞互核均屬一致,茍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應難於接受詢/訊問時就前揭案發主要情節一致陳述,況且,觀諸證人陳志宇提出其與被告邵冠博之對話錄音譯文(詳附件),從被告邵冠博提及「這個24的部分」、「小王哥」、「總共金額就是54,大哥你付30嘛,然後24萬是不是那時候是小張先墊」、「54萬來講是三本,對不對?那你54萬扣掉24萬,那是不是等於說至少要扣掉1本,等於說作廢了」等內容,以及對話之前後脈絡,均與證人陳志宇證稱遭詐騙之話術及情節互核一致,可見證人陳志宇所指述遭被告張仁耀及邵冠博詐欺等節有客觀錄音證據可佐,並非空口指謫。
(三)至被告邵冠博雖辯稱上開錄音譯文中與告訴人見面之人並非其本人,其記得僅曾當面向告訴人推銷靈骨塔週邊產品如骨灰罐云云,然從證人陳志宇甚至能指出被告邵冠博其時駕駛車輛之正確車牌號碼及顏色,實已可見錄音當日與告訴人見面之人即為被告邵冠博,蓋衡諸常情,證人陳志宇既已苦於無從將手中之本案殯葬商品脫手,其刻意與被告邵冠博相約碰面,當不可能是再向被告邵冠博洽詢購買殯葬類產品,否則其手中之殯葬產品豈非越積越多而更無法脫手?是告訴人與被告邵冠博碰面並見到被告邵冠博駕駛車輛之緣由,絕非如被告邵冠博所辯係因其與告訴人相約向其推銷殯葬商品,而係被告邵冠博為求再以話術向告訴人詐騙24萬元,而與告訴人相約碰面甚明。
(四)另觀以告訴人提出被告張仁耀交付之名片(見偵字第32096號卷第53頁),名字為「張仁耀」、公司為「汶洋實業有限公司」,已可見證人陳志宇證稱被告張仁耀參與對其詐欺之情節,仍有客觀證據可資佐證。
況且,被告邵冠博及張仁耀在與本案發生時間重疊之000年0月間,另因另案被害人陳益明持有塔位48個及功德牌位30個而有脫售需求,即先推由被告邵冠博與陳益明碰面,向其佯稱名為「張東仕」之買家有意購買其手上之殯葬商品,再由被告張仁耀前往陳益明住處,向陳益明佯稱「張東仕」欲以6億9,990萬元購買其手上之殯葬商品,但陳益明需支付交易所需費用云云,而後被告邵冠博至陳益明住處向其佯稱因本次交易須繳納95萬元作為節稅之用,被告邵冠博可先為陳益明代墊60萬元云云,致陳益明陷於錯誤而交付35萬元予被告邵冠博,其後再由被告張仁耀與陳益明相約見面,由被告張仁耀向陳益明佯稱被告邵冠博挪用公款60萬元為陳益明墊付交易所需費用有違規定,陳益明仍需自行繳納60萬元云云,致陳益明陷於錯誤,於109年6月28日將60萬元交付被告張仁耀,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邵冠博、張仁耀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且被告邵冠博、張仁耀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亦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細觀被告邵冠博、張仁耀於另案之犯罪手法,同樣是以不詳管道得悉手中持有殯葬類產品欲脫售之人後,先與其碰面佯稱有買家可購買其手中之殯葬產品,但為了完成交易要求被害人必須先支付其他費用,如被害人無法籌出其等聲稱須支付之費用,則由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其中一人表示短少之費用可為其處理,迨被害人受騙交付款項後,再由另一人出面向被害人聲稱之前為被害人處理之款項為公司公款,並要求被害人補足款項,與本案告訴人遭受之詐騙手法,手段幾乎如出一轍,僅被告邵冠博、張仁耀互調其施詐之角色而已,凡此,均再再證明本案詐騙告訴人之人,即為被告邵冠博及張仁耀無訛。
(五)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邵冠博、張仁耀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邵冠博、張仁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邵冠博及張仁耀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先後以有買家欲收購本案殯葬商品,告訴人須繳納相關費用為由,向告訴人詐得9萬元、36萬元及30萬元,而後又以被告張仁耀係以公款為告訴人墊付,告訴人需另補足款項為由對告訴人施詐,幸因告訴人心生警覺加以查證而未遭詐得24萬元,其等詐騙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均應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二)被告邵冠博前因公共危險之酒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邵冠博前述構成累犯之案件為酒駕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之犯行並非同類案件,兩者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不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邵冠博、張仁耀利用告訴人欲脫手本案殯葬商品之機會,對其為本案詐欺犯行,造成告訴人因而被害而受有不輕之損失,並斟酌被告邵冠博、張仁耀犯後迄今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和解或支付任何賠償之犯後態度、暨被告邵冠博、張仁耀無前案財產犯罪紀錄之素行、其等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社會生活經驗、於本案之分工及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警。
三、沒收:
(一)查未扣案被告張仁耀及邵冠博詐得之犯罪所得9萬元、36萬元及30萬元,共75萬元,係由告訴人交付予被告張仁耀,因被告張仁耀及邵冠博並未陳明其等如何分潤上開不法所得,本案又無證據可認被告張仁耀有分潤上開不法所得予被告邵冠博,本院僅能認定上開不法所得均由被告張仁耀支配,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就未扣案且尚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之上開犯罪所得對被告張仁耀宣告沒收;
並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而就被告邵冠博部分,因本案尚無證據可認其獲有不法所得,本院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末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儀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檔案名稱「檔案1」:
㈠勘驗結果: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2:10
畫面可見為日間之戶外區域,身穿藍色長袖外套,戴眼鏡之男子(下稱甲男)、身穿黑色長袖外套、藍色上衣之男子(即告訴人陳志宇)出現在鏡頭中(如勘驗附件:圖一至四),接著鏡頭翻轉,雙方兩人消失在畫面中,但可以聽見兩人聲音。
2.檔案時間00:02:11至00:05:00
陳志宇:我要到外面,你那個車子味道我不習慣
陳志宇:哇...下雨啊,因為你那個車子,你是不是抽煙?甲 男:喔,對對對
陳志宇:唉呀,我那天回家被我媽唸了半天,說你是不是抽 煙去了,我說沒有啊,我今天剛跟你講了源由
甲 男:對對,大哥,你有跟我提,大概是什麼意思,我也
聽不太懂
陳志宇:是這樣子,因為我借錢的人,他問說什麼時候可以 還,所以我那天不是問你嗎?
甲 男:對啊,大哥,所以說今天我來跟你講
陳志宇:對,你要跟我講齁,因為...他那個錢他也是去...甲 男:我知道,也是解釋啊
陳志宇:對,是這樣的啦...所以很困難,而且再一個,就 是說,小張就不出來接了嗎?
甲 男:這個案子就變成是我來...
陳志宇:你來接喔?
甲 男:對啊,因為這真的是沒辦法
陳志宇:啊你也沒給我一張名片,我連名、你姓什麼都不知 道
甲 男:我名片我到時候再請妹妹拍給你好不好?
陳志宇:好,再來一個就是說...
甲 男:因為,大哥,我基本上沒有,因為我已經,因為我
不太,我自己現在接比較少跑,我都是基本上都是
...因為我現在都是給員工機會,就是把所有的,
我幾乎都是把我所有的就是資源讓他出去,就是你
們沒關係你們用
陳志宇:可以讓他們多一點業績啦
甲 男:對,因為我底薪比較深、比較高
陳志宇:另外一個就是說,因為我現在就怕說,因為你跟我 講嘛,因為之前小張怎麼處理我不知道...
甲 男:大哥,因為你跟我講的都很不清楚
陳志宇:變成說,對啊...
甲 男:沒有,大哥我跟你講,很簡單的一件事,錢的部分
都是很清楚,就是最後一部分,就是到這個24,就
是這個24的部分...開始...
陳志宇:對,我怕的就是說,給了錢,錢到了以後,結果他 沒交出去,哇,我就頭痛了
甲 男:大哥,不可能啊,沒有交出去,他東西不可能給你
啊
陳志宇: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因為當初我沒錢,我跟 他講說沒有錢我就是...所以他帶我去找那小王哥
,做2套,2套變加加加,變3套出來,變得我就捉
襟見肘,為什麼?
甲 男:對啊,所以我是要問清楚,你們到底是一個怎樣的
?因為大哥我跟你說,因為我是很信任,我雖然說
....我也很信任他,所以他的事情我一概都不會過
問,我只有到就是你們準備要做成交了,或者是一
些金流上的問題,我才會去做一個說明,那這個案
子我大概有聽,我也有...這個案子我知道,因為
小王哥有跟我談過,那所以說,你說2套跟3套那個
事情
陳志宇:當然...我先跟你講,幾套沒有關係,主要是說因 為我的資金不夠...
二、檔案名稱「檔案2」:
㈠勘驗結果: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5:00
陳志宇:資金不夠
甲 男:我知道,我知道
陳志宇:所以才會有這些問題,我這邊做2套,所以我就等 於快被...好2套我們繼續做
甲 男:我知道,OKOK
陳志宇:對不對...第3套雖然我錢就...突然間...甲 男:我知道,所以我要跟你說聲不好意思,因為東西都
交到你這邊了
陳志宇:嗯
甲 男:可是問題是我有回去,因為這個是我要跟你說不好
意思,因為這個問題我必須得先回去跟那個貨商回
報,我要說等於說這幾本先不要做一個承認的動作
,因為這個錢是,當初是這個錢...當初是非法的
,那當然,這個東西...齁
陳志宇:你說當初非法是什麼意思?
甲 男:就是等於說,總共金額就是54,大哥你付30嘛,然 後24萬是不是那時候是小張先墊,那我一查到這個
事情的時候,因為變這個事情,因為這個是人之常
情,因為這個24萬,第一投資,大哥我不曉得你會
不會去幫小張來補足,我們比如說大哥你沒有補足
這個金額情況之下,那大哥,54萬來講是三本,對
不對?那你54萬扣掉24萬,那是不是等於說至少要
扣掉1本,等於說作廢了,因為這個東西是拿回來
的嘛,那變成是說我今天要再回去,我等下馬上打
電話過去跟他講說,是沒有問題的,那所以這東西
還是一樣就立即生效,只不過需要...
陳志宇:所以我那天問你立即生效就直接跟小王哥去接洽交 易就好啦
甲 男:沒有,生效來講的話....
陳志宇:不...
甲 男:而且現在重點是,大哥,是我們對不起小王哥,我
講,我們角度啦,因為....
陳志宇:你對不起小王沒有關係,但是我跟小張當初是因為 他說他去想辦法,我不知道他怎麼樣,我才去想辦
法去做了這個,對不對?
甲 男:可是問題大哥...
陳志宇:不然的話,中間我這個,我這個情形你也知道,我 就不可能再去繼續進行啊,做不到的事情我不要去
答應人家
甲 男:對,可是大哥,你要想一件事情,大哥我說,你
不要介意,大哥我知道,可是不管怎麼樣,大哥,
你還是接受了小張24萬,你懂我的意思嗎?
陳志宇:嗯,接受?我倒沒有接受啊,這不是我接受啊,我 沒有接受到啊,他24萬不是拿給我的啊
甲 男:大哥,也是幫你一起出
陳志宇:幫我,他是講說,他要去想這個辦法,我說好啊, 你去想
甲 男:而且大哥,我現在也擔心你這件事情...小張都不 接電話
陳志宇:小張,他為什麼不接電話呢?他到底?
甲 男:然後我打給他...打給他母親,好像...
陳志宇:對啊,我也想說小張為什麼,我也跟他講一下
甲 男:好像聽說他有吞安眠藥
陳志宇:如果可以的話,真的我去當面給他,我交,我把錢 交給他,讓他去轉,轉了你們可以...
甲 男:我有,我有,我有跟他母親聯絡,他好像有一天吞
了很多安眠藥
陳志宇:嗯,吞安眠藥,吞安眠藥還好啦,不像那個人家吞 20幾顆才會有作用
甲 男:沒有,他有洗胃
陳志宇:唉,真是的,這年輕人
甲 男:對啊,因為他也是很幫你啦,那我也很對不起,因
為於公於私,我也不曉得我應該要睜一隻眼閉一隻
眼,還是應該要怎麼樣子
陳志宇:我...如果說他當初第一次說2套...做2套不行,要 做3套,我就第一次我就不做了,你懂嗎?
甲 男:大哥,那沒關係,你先讓我,因為大哥,我這樣講
好了,不管怎麼樣,我們也是拖到小王哥了,不管
怎麼樣,我們不管,我們不管怎麼樣講,因為發生
這個問題,你說是小王哥的問題嗎?
陳志宇:跟小王哥是沒有關係啦
甲 男:對,所以變成說是我...
陳志宇:但是問題是他開始2套跟我,他答應好的喔
甲 男:對,所以大哥我...
陳志宇:他complain,我就complain這點,我還跟小張講, 我說他為什麼...
甲 男:你有當場跟小王哥complain嗎?
陳志宇:蛤?
甲 男:你有當場跟小王哥complain嗎?
陳志宇:當場已經錢付了,我還complain什麼東西甲 男:沒有,我說如果...
陳志宇:沒有,我是跟小張講,我說怎麼會這樣的情況,你 不是聯繫好,因為他聯繫的,不是我,你們講好了
,來了又變這樣子
甲 男:他有帶你去找小王哥?
陳志宇:找過,對啊,找過,但是小王哥
甲 男:2次嘛?
陳志宇:後來小王哥來這裡
甲 男:2次都是來...這裡?
陳志宇:對,第一次他跟我講說2套嘛,我才說好,結果他 跑了他就變卦,變著變成3套出來
甲 男:是什麼原因?
陳志宇:我不知道為什麼,他說他們公司...
甲 男:小張也沒跟你說嗎?
陳志宇:沒有啊,小張還想說,啊不是2套怎麼變3套?小張 是這樣子講的啊,所以我就很奇怪,為什麼會變成
這個樣子,我那時候就有想說,因為我會,我要去
做我會斟酌我的費用
甲 男:大哥,那沒關係,你大概稍等我一下,我晚點我去
跟小王哥稍微去了解一下到底是什麼情況,那我再
我再跟他確定一下,然後我盡可能按照那個契約那
邊,生效來講需要一些時間,我盡量幫你趕3天以
內,那你說至於什麼時候,可能要到10月中旬
陳志宇:好,那你確定個時間上來
甲 男:10月中旬
陳志宇:因為我要跟朋友要...要還給人家
甲 男:大哥,那我跟你先講10月底
陳志宇:好,10月底
甲 男:對,我先跟你講個大概,不會到那麼晚
陳志宇:好,這樣的話
甲 男:因為大哥我不敢講,我不敢把話說白,我不要跟你
說...
三、檔案名稱「檔案3」:
㈠勘驗結果: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5:00
甲 男:10月10號到了,哎呀
陳志宇:到了,不行,對,我知道,我也不是這樣會為難你 的人
甲 男:對對,我也是,因為在外面,我當然,我做事我也
是要講,我不能把話說滿,我想要知道,能做幾分
事我就做幾分事,大哥我跟你一樣,那所以這個是
24?
陳志宇:沒有,我今天沒帶,因為我要確認一下,所以我確 認,你跟我確認好了以後 ,我要跟我朋友說我告
訴你這件事情
甲 男:大哥,我不是有跟你說嗎?
陳志宇:我知道,我跟你講...因為我的朋友跑來我家了, 我剛剛出去的時候還沒跟,裡面一堆的軌跡...還
讓你看,結果他跑來不經意的...讓我家內人知道
了,哇賽,就跟我吵了一架,所以...
甲 男:你說什麼?
陳志宇:我跟我內人吵架了我,就是為了這個事情,這個樣 子
甲 男:所以錢到底?
陳志宇:錢我已經領了,但是她把我扣著不讓我,不給我
甲 男:誰把你扣著?
陳志宇:我們家夫人啊
甲 男:大哥,你不是不讓他們知道嗎?
陳志宇:從前不知道,但是前天,前天他來我們家,我那個 朋友來我們家,所以他才關心我,跟我老婆一講以
後,我老婆...
甲 男:那所以大哥這個錢要怎麼?
陳志宇:我現在就是說,你給我一個確定時間,我要跟她溝 通完了以後,叫她直接給我...
甲 男:這個錢現在是被誰扣著?
陳志宇:被我們家夫人
甲 男:那大哥,那你現在回去講不是確定嗎?
陳志宇:她不會給我啊,我剛出來...
甲 男:那大哥你要跟誰確定?
陳志宇:我要跟我的朋友,我的朋友要跟他講說,所以他借 給我,什麼時候沒問題,所以我要跟你確定時間,
你不要一直問,確定時間我會...
甲 男:那...那我們今天不是...
陳志宇:所以我要跟你,我就要跟你確定啊
甲 男:沒有,大哥那我...
陳志宇:所以我問你,你都不告訴啊
甲 男:沒有,我沒有不告訴,但是我不是一直...你接我 電話,結果你一直沒有接
陳志宇:我...我在這個地方,我今天去繳費,今天月底, 繳費的人還特多,我剛剛去繳費,你看,繳的費單
據還在,繳費的人還特多,所以我根本就在那邊沒
辦法開機
甲 男:那...
陳志宇:所以你現在跟我講,確定好了之後,我就我就要打 電話跟我朋友講...
甲 男:那如果到時候又不行呢?
陳志宇:我跟你講,就是我...不行,我就這樣,我自己全 部費用我自己先處理...
甲 男:對啦...如果到時候,因為我可能...然後那個人又 不借...
陳志宇:不會啦,因為我自己的部分,我還得要盡我自己的 責任啊,那你的錢在外面,對不對?這個錢我現在
...我也拿不回來了
甲 男:那沒有辦法,還是你現在可以打給你朋友?
陳志宇:現在沒辦法,他還不會在家,因為他們今天教師節甲 男:那...那大哥要什麼時候?因為...
陳志宇:我明天才能撥給他
甲 男:明天我拿得到?
陳志宇:他昨天...明天撥給他,他如果確定的話,明天、 後天可以嗎?
甲 男:喔,好吧,因為我真的是...因為大哥你要越盡快陳志宇:當然我知道,我也趕,已經拖這麼多的時間,我也 急啊
甲 男:禮拜五那天如果跟你講,你禮拜五給我就沒事了
陳志宇:禮拜五,對啊。
所以你就沒跟我講嘛,問題是禮拜 五你沒有跟我說嘛,對不對?前面一次領...
甲 男:剛剛你不是今天才跟我講,你今天要來?
陳志宇:我今天去領啊
甲 男:然後就被發現了?
陳志宇:不是,禮拜六
甲 男:你今天去領的錢不是嗎?
陳志宇:不是,他禮拜六到我們家來,他給我一份合約... 他講了以後,我太太有跟我講,有跟我講,今天才
早上才跟我講,但是我已經跟你約了...
甲 男:大哥那怎麼辦?
陳志宇:所以是明天,我跟你確定後,明天、後天
甲 男:大哥,一定要明天
陳志宇:明天我不曉得,我看一下嘛,我還是跟你,剛剛跟 你講的,你跟我講一下,我可以把時間晚一天,可
以比較保險一點,確定
甲 男:可是大哥,因為你剛剛跟我講...時間上一定會...陳志宇:錢是已經放在袋子裡面,但是問題...
甲 男:錢已經在...
陳志宇:對對對,但是問題是,現在不知道為什麼,我不好 意思,我們家的...
甲 男:大哥,問題是我現在怕的是說,錢現在會不會又拿
不出來?
陳志宇:拿不出來?現在錢在我們家裡面
甲 男:我是怕你錢又拿不出來
陳志宇:所以我要跟我的朋友講,讓他去勸一下,我們家夫 人才會...
甲 男:確定可以嗎?
陳志宇:對對,我現在就要這樣做了,確定可以
甲 男:哇,大哥...
四、檔案名稱「檔案4」:
㈠勘驗結果:錄影長度5分,錄影內容為有影像有聲音。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02:00
陳志宇:我跟我們家鬧一天多了
甲 男:大哥,那你就說24萬
陳志宇:我現在也是被人家抱怨
甲 男:那龍潭那個是直接跟他講說那個24萬是...
陳志宇:沒有,他是去湊...
甲 男:他有講說是靈骨塔嗎?
陳志宇:沒有,我沒跟他講,我跟他講說,我要借一筆錢就 是要買東西用的
甲 男:你就說買股票就好啦
陳志宇:我沒有,因為他有跟我老婆講說,我借了24萬
甲 男:大哥,你就說借了24萬拿去買股票就好啦
陳志宇:他知道我買股票啊
甲 男:蛤?
陳志宇:他知道我買股票啊,他也知道我現在沒有錢買股票 啊,我的錢股票都已經沒有了
甲 男:所以大哥...現在24萬借來...
陳志宇:我知道,現在已經沒有辦法去講這些了,我們家這 個,她不會很單純去想一件事情而已,你就看看能
不能再延1天、2天
甲 男:大哥,1、2天是確定嗎?
陳志宇:好,對,對,我要跟你,我跟你確定
甲 男:沒有,確定是我要拿到24萬
陳志宇:對,對,對,好不好?
甲 男:好吧,大哥最好是明天好不好?
陳志宇:我試試看,希望是能夠成,我也不要趕快再拖了
甲 男:沒有,大哥,所以是後天,我一定能拿得到錢喔?
陳志宇:嗯,我明天結果怎麼樣,我打電話給你
甲 男:大哥,你會不會突然跟我說24萬明天不用了
陳志宇:不用...不用的話,我的錢怎麼...我能處理掉嗎? 是不是?
甲 男:對啊,所以大哥你這24萬是,我以為是你今天已經 要給...
陳志宇:沒有,我錢,我跟你講,我錢已經領出來了沒錯啊 ,我跟你講啦
甲 男:大哥,我最快可以幫你弄一弄的話,我跟你保證,
可以到10月15號
陳志宇:好,謝謝...暫時這樣子,走啊,郵局也下班了甲 男:這2天你確定OK齁?
陳志宇:對
甲 男:要確定OK耶
陳志宇:我也急啊,我也急啊
甲 男:好,那就這樣子
陳志宇:好吧,這樣子
2.檔案時間00:02:01至00:05:00
無雙方兩人對談聲音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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