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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5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龔偉綸
選任辯護人胡書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14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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