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易,881,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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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芳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高富彥


            孟繁敏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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