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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致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
為112年度簡字第21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808、26300、2717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7090、37854號、112年度偵字第86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953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賴致宏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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