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如娟
選任辯護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及告訴人廖學森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均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求再開辯論,是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