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傑
選任辯護人 諶亦蕙律師
邱鼎恩律師
李菁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4、4706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113年5月3日10時50分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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