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傑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鄭智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37號),茲因就本案事實上、法律上爭點,尚有再行調查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