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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益亨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應適用之法律經總統公告修正,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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