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訴,61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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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益亨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應適用之法律經總統公告修正,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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