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醫簡,3,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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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醫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MAYANTI 揚蒂 (印尼籍)




被 告 NGUYEN HUU CAU 阮友求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原記載 更正 備註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第1頁第22至23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物,為被告DAMAYANTI(揚蒂)所有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20所示之物,為被告DAMAYANTI(揚蒂)所有 原判決第4頁第9至10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NGUYEN HUU CAU(阮友求)所有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NGUYEN HUU CAU(阮友求)所有 原判決第4頁第13至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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