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元,及被告盧祥峰
-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 三、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被告盧祥峰、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與訴外人余
- 二、被告4人答辯:
- 三、本院之判斷:
-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 五、兩造就本訴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
-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依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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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顏君玲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顏嘉宏
被 告 盧祥峰
何奕勲
雷士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光暐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羅先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元,及被告盧祥峰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被告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自明。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之規定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範圍內,故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庭審理時,應不得為訴之追加。
查原告起訴時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為訴訟標的,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訴訟標的(見重附民卷第57、63-66頁),於法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盧祥峰、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與訴外人余秉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Telegram暱稱為「双奶震八方」之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上以「張思奧」結識原告,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可至CME平台操作比特幣,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7日起至同年0月00日間,陸續將新臺幣(下同)2,070萬元匯入附表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並由不詳成員轉匯入第2層人頭帳戶內,隨即由被告盧祥峰依余秉原指示,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之網路連線登入網路銀行操作,將款項轉匯至第3層人頭帳戶(由盧祥峰參與轉帳部分詳如附表),或由不詳成員轉匯至第3層、第4層人頭帳戶,復由被告何奕勲、雷士霆、羅先覺依余秉原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自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領贓款,再交由被告何奕勲依余秉原指示向不詳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後,輾轉將款項回流至本案詐欺集團,從中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擇一判命被告4人連帶賠償2,070萬元本息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4人答辯:㈠被告盧祥峰辯以:其原本任職於海運公司,余秉原曾多次委託其運送貨物。
其於110年間因車禍住院,無法工作,嗣聽聞余秉原在柬埔寨有運送河砂之案件,欲取悅余秉原以獲取運輸訂單,余秉原乃乘機請其協助轉匯博奕資金,因余秉原均以親屬之帳戶轉帳,其因而誤信余秉原而為之轉帳。
其不知所匯款項為詐欺贓款,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既未犯罪亦無侵權行為云云。
㈡被告何奕勲辯以:被告何奕勲係個人幣商,從事虛擬貨幣場外交易,被告雷士霆則受被告何奕勲僱用,其等與余秉原間是單純買賣關係。
被告何奕勲於109年10月29日曾對余秉原進行KYC實名認證,余秉原提供其親屬之存款帳戶以供查核,其等始出售泰達幣予余秉原。
其等不知余秉原給付之價金出自詐欺贓款,遭余秉原利用作為洗錢工具,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既未犯罪亦無侵權行為云云。
㈢被告雷士霆除援引上述被告何奕勲答辯外,另辯以:其並無加害原告之故意過失,且原告於受騙匯出款項時,即已遭受損害,其與被告何奕勲事後出售虛擬貨幣,亦難認與原告損害有何因果關係云云。
㈣被告羅先覺則辯以:其與余秉原認識多年,余秉原以往曾在香港擔任保險經紀人,於000年00月間向其聲稱將投入虛擬貨幣場外交易,以供香港客戶投資使用。
因余秉原擬以親屬之帳戶收款,其信以為真,乃受余秉原僱用,協助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提款後交予被告何奕勲購買泰達幣。
其不知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贓款,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既未犯罪亦無侵權行為云云。
㈤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被告4人、余秉原及「双奶震八方」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何奕勲提供鄒心瑜、李亞儒及王禹然等人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在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s)以化名「張思奧」結識原告,再以Line向其詐稱:可至CME平臺投資比特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附表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內。
被告羅先覺則於同月間某日依余秉原指示,購買iPhone手機、筆記型電腦送至振興醫院病房內交予盧祥峰。
被告盧祥峰再依余秉原指示,持上述iPhone手機及其自有之小米手機,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振興醫院之網路連線,登入網路銀行程式,將附表編號7所示第3層人頭帳戶內贓款轉入第4層人頭帳戶,並將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第2層人頭帳戶內贓款轉入第3層人頭帳戶,其餘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第2至4層人頭帳戶部分,則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負責。
被告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再依余秉原指示自最後一層人頭帳戶中提領贓款(各層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以及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且其中附表編號9、14所示林原杉申設之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是由被告羅先覺分別傳遞與被告何奕勲、雷士霆使用。
該3人領得之贓款現金均則由被告何奕勲持向不詳虛擬貨幣幣商購買泰達幣後上繳余秉原,以此方式共同掩飾並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等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7、1643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被告4人上述所辯,亦經本院於刑事判決明白駁斥。
又被告何奕勲、雷士霆既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為詐欺取財之共犯,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侵害原告權利,自應連帶負責,其等辯稱自己行為與原告受損害之結果間無因果關係云云,顯不可採。
㈢是以,被告4人共同以詐欺之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以轉帳、提款及購買泰達幣等方式,掩飾並隱匿附表所示贓款,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4人連帶賠償其如附表受詐騙所受全部損害共2,070萬元(如附表「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項下「第1層」欄所示)本息,即屬有據。
㈣本件侵權行為請求,屬於無確定期限之債,是原告就請求被告4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被告盧祥峰自112年8月11日起(見重附民卷第25頁)、被告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自同年8月8日起(見重附民卷第5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2,070萬元,及被告盧祥峰自112年8月11日起,被告何奕勲、雷士霆及羅先覺自同年8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因原告已獲勝訴判決,其本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為請求,即毋庸再行論究。
至於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兩造就本訴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原告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1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原告被害部分金流
編號 人頭帳戶之戶名、帳號、贓款轉入時間及金額 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第1層 第2層 第3層 第4層 1 余祥麟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 45萬元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 左列全數轉入 鄒心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9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何奕勲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1分至5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鑫安江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2 林妘娟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 90萬元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 36萬元 鄒心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6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何奕勲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至下午2時3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 48萬元 李亞儒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何奕勲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至下午2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松京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3 王志藝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 100萬元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6秒 50萬元 余家菡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3日晚間11時55分 48萬元 無 羅先覺 110年6月24日凌晨1時4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城東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凌晨0時至0時15分,應予更正) 同上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28秒 50萬元 鄭淑娟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3日晚間11時56分 48萬元 無 羅先覺 110年6月24日凌晨1時4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城東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凌晨0時至0時15分,應予更正) 4 王志藝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5分 45萬元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9分 44萬元 雷士霆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9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雷士霆 110年6月24日 中午12時21分至2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龍江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中午12時15分至30分,應予更正) 5 陳羿伶 華南銀行(008)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 50萬元 王義儒 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 左列全數轉入 余蘇美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 34萬元 無 羅先覺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至13分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合江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6 陳羿伶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 90萬元 王義儒 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1分 45萬元 余金和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羅先覺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至2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同上帳戶 同日下午2時52分 44萬5,000元 鄭淑娟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3分 左列全數轉入 無 羅先覺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23分至2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41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提領44萬5,000元,應予更正) 7 黃晨銘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9分 100萬元 黃晨銘 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1分至22分 左列全數轉入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 左列全數轉入 鄒心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4分 30萬元 *由盧祥峰轉入 雷士霆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35分至3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復北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雷士霆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4分 70萬元 *由盧祥峰轉入 雷士霆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52分 同上地點(臨櫃) 左列全數提領 8 吳瀅瀅 遠東銀行(805)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9分 200萬元 郭志旭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3分 50萬元 鄒心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20分 48萬元 無 雷士霆 110年7月13日 中午12時11分至1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龍江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中午12時10分至20分,應予更正) 王義儒 陽信銀行(108)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1分 50萬元 上午11時12分 50萬元 上午11時12分 45萬元 共145萬元 鄭淑娟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7分 1萬元 無 羅先覺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42分至4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建錦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8分 60萬元 無 羅先覺 110年7月13日上午12時14分至19分 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45萬元 余家菡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8分 48萬元 雷士霆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21分 左列全數轉入 雷士霆 110年7月13日中午12時5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復北分行(臨櫃) 左列全數提領 鄭淑娟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19分 36萬元 同上帳戶 同日上午11時25分 左列全數轉入 9 林其宏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6分 130萬元 郭志旭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 22萬元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 左列全數轉入 王禹然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 左列全數轉入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7分至51分 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中國信託華山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林其宏 中國信託(812)0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 50萬元 下午2時9分 50萬元 下午2時9分 8萬元 共108萬元 林原杉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 96萬元 無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至19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松京店(ATM) 48萬元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下午2時12分至19分,應予更正) 王禹然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 48萬412元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至1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華山分行(ATM) 48萬元 10 周沐翊 華南銀行(008)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38分 150萬元 (起訴書誤載戶名為周沐翔,應予更正) 郭志旭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39分至41分 左列全數轉入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 上午9時40分 49萬元 上午9時41分 40萬元 共89萬元 雷士霆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43分至44分 左列全數轉入 雷士霆 110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臨櫃) 左列全數提領 余金和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42分 61萬元 11 周沐翊 華南銀行(008)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中午12時23分 130萬元 (起訴書誤載戶名為周沐翔,應予更正) 郭志旭 新竹商銀(052)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0分 129萬元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5日晚間11時56分 33萬23元 *由盧祥峰轉入 無 羅先覺 110年7月16日 凌晨0時28分至3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余家菡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51分 96萬元 *由盧祥峰轉入 (起訴書誤載轉入時間為11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 無 羅先覺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51分至52分 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復星店(ATM) 48萬元 (起訴書誤載提款時間為11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 鄭淑娟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51分 48萬235元 (起訴書誤載轉入時間為11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 羅先覺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52分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樂得店(ATM) 48萬元 (起訴書誤載提款時間為11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 12 區志翔 王道銀行(048)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7日上午9時19分 200萬元 郭志旭 新竹商銀(052)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7日上午9時22分 50萬元 上午9時23分 50萬元 共100萬元 雷士霆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7日上午9時31分 14萬元 *由盧祥峰轉入 無 何奕勲 110年7月17日上午10時16分至17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建國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13 區志翔 王道銀行(048)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 100萬元 郭志旭 新竹商銀(052)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 45萬元 雷士霆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 35萬5,000元 *由盧祥峰轉入 無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至3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建國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 12萬5,000元 *由盧祥峰轉入 羅先覺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至3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永平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14 邱寶生 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0分 200萬元 王義儒 兆豐銀行(017)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 上午11時53分 50萬元 上午11時54分 50萬元 上午11時54分 20萬元 共120萬元 余家菡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8分 49萬元 無 羅先覺 110年7月20日 中午12時23分至30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山榮耀店、同市區○○街00號全家合江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鄭淑娟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8分 49萬元 羅先覺 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7分至11分 捷運中山國中站(ATM) 左列全數提領 余金和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7分 22萬元 羅先覺 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18分、38分、39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山榮耀店、同市區○○路000號全家中興店 左列全數提領(ATM) 郭志旭 新竹商銀(052)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5分 50萬元 上午11時55分 30萬元 共80萬元 林原杉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6分 49萬11元 (起訴書誤載金額為49萬26元,應予更正) 何奕勲 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30分至3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49萬元 雷士霆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0日上午11時57分 31萬7元 (起訴書誤載金額為31萬22元,應予更正) 何奕勲 110年7月20日中午12時17分至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建國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15 張庭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16分 200萬元 下午1時6分 60萬元 共260萬元 張庭瑜 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16分 199萬元 雷士霆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22分 199萬元 (起訴書誤載收款帳號為雷士霆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無 雷士霆 110年7月21日上午11時54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復北分行(臨櫃) 190萬元 雷士霆 同日中午12時30分 同上地點(ATM) 9萬元 (起訴書誤載ATM提款時間為中午12時25分至35分,應予更正) 郭志旭 新竹商銀(052)0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 50萬元 下午1時7分 10萬元 共60萬元 雷士霆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9分 25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金額為25萬5,015元,應予更正)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至1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復興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王禹然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 45萬元 (起訴書誤載金額為450,015元,應予更正) 雷士霆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至3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建國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16 張濬宸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4分 180萬元 王義儒 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 50萬元 余金和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73萬元 王禹然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7分 49萬元 何奕勲 1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至28分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伊東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王義儒 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 50萬元 王禹然 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 24萬元 何奕勲 1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7分至1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南京東路分行(ATM) 左列全數提領 王義儒 元大銀行(806)000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50萬元 鄒心瑜 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號 1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49萬元 無 何奕勲 1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至1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松京店(ATM) 左列全數提領 (起訴書誤載提領時間為下午2時10分至25分,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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