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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
第1039號
第1188號
第1189號
第1195號
第1201號
第1320號
原 告 張靖璇
王筠婷
劉晏菘
黃裕誠
董宗良
王語莉
林品萱
被 告 楊承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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