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107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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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
原 告 陳佩怡

被 告 陳建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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