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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4號
原 告 蔡晉翔
被 告 陳奕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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