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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
原 告 廖劉素真
被 告 方家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家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廖劉素真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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