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
原 告 郭月秀
被 告 劉維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許芯瑀部分撤回,被告王品睿、李楷部分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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