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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
附民原告 李佳音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附民被告 雷靖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誣告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諭知駁回自訴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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