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368,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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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張秀芬


被 告 陳建嘉

莊哲綸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聲明及事實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建嘉、莊哲綸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遭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被告陳建嘉、莊哲綸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陳建嘉、莊哲綸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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