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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4號
原 告 林宛儒
被 告 陳昭良
陳炳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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