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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62號
原 告 陳威翰
被 告 連士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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