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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5號
附民原告 廖○○
廖○○
上開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
廖○○
被 告 YULI USTINA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YULI USTINA被訴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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