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緝,4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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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第41號
第43號
原 告 呂尚文
郭家宏
陳宗佑


被 告 張子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0、41、43號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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