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2,附民緝,49,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9號
原 告 温柏嵋
被 告 王晨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晨睿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温柏嵋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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