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106,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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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吳依宸(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施登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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