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19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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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陳莉莉
被 告 許伽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7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亦為準用,為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7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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