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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廖德勳
被 告 張連彪
上列被告張連彪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49號),經原告廖德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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