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簡附民,7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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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潘峻達
古莉瑩
潘奕勳
潘思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被 告 林俊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 月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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