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交聲他,14,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聲他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文靜 (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泯彤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文靜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泯彤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書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

被告本案被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女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具備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之資格。

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聲請人藉此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復無其他不適合參與本案訴訟之情形。

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