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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裴竑翔
被 告 劉偉忠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即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 告 李建文(即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偉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被告劉偉忠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3年7月2日調查筆錄),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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