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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第174號、第175號、第176號、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及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5月15日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3號、第174號、第175號、第176號、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及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憑,故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米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淨重0.093公克,驗餘淨重0.09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92號卷第45頁) 2 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4只) 4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3.865公克,驗餘總淨重3.86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92號卷第51頁) 3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包裝袋7只) 7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6.2392公克,驗餘總淨重6.191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28號卷第43頁) 4 碎塊狀粉末物(含包裝袋3只) 3包 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2.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79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17號卷第109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2只) 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4.7446公克,驗餘總淨重14.6359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17號卷第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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