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聲沒,11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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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義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0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電源轉接器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義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之電源轉接器2個,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08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11月2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又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電源轉接器2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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