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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兼 被 告 蘇少軒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少軒、陳建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建成、蘇少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審交易第326號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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