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王春菊
被 告 黃國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0號(即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