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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浩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31號、112年度偵字第29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浩晟業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131號
第29177號
被 告 許浩晟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居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浩晟明知其並無從按其提供之商品銷售內容,以如期交付不特定消費者各該商品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操作不詳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蝦皮賣場帳號「@cia430」,在該賣場上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使洪鳳儀、孫千媚誤信為真,與許浩晟聯繫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許浩晟向黃庭萱(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嗣因洪鳳儀、孫千媚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且與許浩晟聯繫均未獲回覆,始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鳳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孫千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浩晟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詐騙告訴人洪鳳儀、孫千媚及向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庭萱借用上開帳戶之事實 2 告訴人洪鳳儀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洪鳳儀遭詐騙之經過 3 告訴人洪鳳儀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 4 告訴人孫千媚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告訴人孫千媚遭詐騙之經過 5 告訴人孫千媚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 6 告訴人孫千媚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照片 7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庭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1.證明上開蝦皮賣場帳號為被告使用,且同時有多筆蝦皮賣場退款糾紛,本案非屬偶然、單一發生事件之事實。
2.證明其於111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間某時,借本案帳戶予被告使用,後遭被告威脅如不幫忙退款其會被更多人提告,始退款給告訴人上開款項之事實。
8 證人黃庭萱與被告之對話紀錄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95893號函暨函附本案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上開2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均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婉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昱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告訴人 詐術(假意販售之商品)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孫千媚 112年1月22日前某時,在蝦皮賣場以帳號「@cia430」刊登販售「KIPLING」後背包之商品訊息 112年1月25日22時33分 5,000元 洪鳳儀 112年2月14日11時48分前某時,在蝦皮賣場以帳號「@cia430」刊登販售「LeSportsac」側背包之商品訊息 112年2月14日11時55分 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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