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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黃禮珮
被 告 紀君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後,被告已賠償原告新臺幣8萬9,000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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