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號
第53號
原 告 陳尚霖
陳郁文
被 告 李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7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尚霖、陳郁文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