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133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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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95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思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思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陳思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密接時間先後傳送恐嚇訊息之行為,應係基於恐嚇之單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傳送訊息為恫嚇之行為情節,侵害告訴人法益程度,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表明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而未到庭調解,故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復參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待業中,生活來源仰賴家人協助,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自述就醫後目前病況穩定持續追蹤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0號
被 告 陳思瑜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瑜與洪子媛為高中同學。
陳思瑜因認洪子媛未經其同意將其聯絡方式告知他人,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附表所示之恫嚇文字予洪子媛,致洪子媛在其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之居所(地址詳卷)瀏覽該等文字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洪子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思瑜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傳送及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予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洪子媛於警詢、偵查中具結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卷附之IG截圖、LINE群組「○○○○剛」對話紀錄截圖及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其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朱家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禹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恐嚇方式 恐嚇文字 1 112年11月2日上午某時 在被告個人IG上發表含有恐嚇文字之LINE貼圖一張,並TAG帳號「00000000」(為○○○○合唱團IG帳號)經友人余宗軒截圖告知告訴人 我會砍死你 還有你的朋友洪子媛 2 112年11月2日 8時25分 透過LINE傳送傳送含有恐嚇文字之LINE對話截圖予告訴人 我會把你們整死,只要你們還活著就別想過的舒服了,我會整死你們 懂? 3 112年11月24日 8時51分起 透過LINE傳送傳送恐嚇文字至被告及告訴人共同加入之「○○○○剛」LINE群組內 1.我會先上報○○大學余宗軒的壯舉,再上報○○大學妳的壯舉,你們可以手牽手一起死。
2.我不會讓你好過,你們兩個這輩子都沒辦法舒服過了,我會讓你們不舒服啦! 3.(TAG告訴人)被姦殺了是不是?死掉了喔?啊你是不怕被我打死喔?我去東吳扁你 4 112年11月25日11時03分起 透過LINE傳送傳送恐嚇文字至被告及告訴人共同加入之「○○○○剛」LINE群組內 1.(TAG告訴人)余宗軒還是沒有聯絡我,那我只好去○○教訓你囉! 2.(TAG告訴人)算了 好累 我直接去○○把你砍死,轉告余宗軒他沒辦法活過2023了 啊你也是,還不出來喔? 5 透過LINE傳送傳送含有恐嚇文字之LINE對話截圖予告訴人 死了是不是?余宗軒沒有聯絡我我就是找你算帳,那你喜歡菜刀還是鏈鋸 6 112年11月28日 10時55分 透過LINE傳送傳送含有恐嚇文字之LINE對話截圖予告訴人 超好笑,我原本都封鎖妳了,結果一接獲我要做筆錄的通知,害得我又想解鎖妳折磨妳,啊這樣妳是有比較爽喔?既然你都報案了那我就讓你體驗什麼叫真正的恐嚇 7 112年12月1日5時39分許起 透過LINE傳送傳送含有恐嚇文字之LINE對話截圖予告訴人,並傳送告訴人居所處GOOGLE地圖截圖1張設成LINE相簿,相簿標題為「砍死你」 1.你也是很不怕死,我做完筆錄就去找你,還以為很偏僻 你不怕我找你,那麼方便我要笑死,我看你是很想見我吧 2.另外我也提醒你 我不打算作社畜,我也不介意自己犯法,沒有要跟從這個社會的體系就不用怕啦,看到沒,找你吃下午茶啦! 3.等等要去○○找你吃午餐囉,你們所有人都會被我告誣告,精神病患在臺灣殺人也沒事欸,我要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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