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642,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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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盛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72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41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張盛德犯以下各罪:

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上開諭知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即一、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元、如附表編號1至6、8「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4行所載「之10本書籍」,應予更正為「之9本書籍」。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張盛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9頁)」。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張盛德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併考量其所竊如附表編號7、9至85「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已由告訴人呂紹誠、被害人張志銘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見偵字卷第53頁、第99頁);

另參以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沒有工作、未婚無子女、無扶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0至51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及返還情形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之拘役、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就諭知之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7、9至85「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已發還予告訴人呂紹誠、被害人張志銘,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3頁、第99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趙嫺、呂紹誠,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又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7「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後,曾經被告變賣予二手書店一節,業據證人即二手書店店員麥雅婷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拿一疊大學教科書來賣,印象中大約是7本,我們以新臺幣(下同)450元跟對方收購所有的書,一般我們收到書會儘快放上蝦皮拍賣,目前店內就只剩心理學這本書,願意交予警方,我確定這本是對方當時拿來賣的等語(見偵字卷第78頁),是依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估算被告變賣如附表編號7「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之犯罪所得為64元(計算式:450元÷7本=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無賠付金額與告訴人呂紹誠,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 贓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趙嫺 (提告) 普通物理甲上〔下〕3本 未返還 2 分析化學2本 未返還 3 有機化學2本 未返還 4 無機化學1本 未返還 5 物理化學1本 未返還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呂紹誠 (提告) 普通物理1本 未返還 7 普通心理學1本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99頁) 8 政治學與台灣政治1本 未返還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張志銘 (不提告) 新訂法社会学入門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0 法と社会システム:社会学的啟蒙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1 經驗與存有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2 隠喻的身体:梅洛-庞蒂身体现象研究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3 愛‧秩序‧進步‧社會學之父-孔德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4 后殖民与历史的诡计;
迪佩什‧查卡拉巴读本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5 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6 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与危机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7 讀經示要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8 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19 道德形上学探本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0 我們与他人:关于人类多様性的法兰西思考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1 我們的現代性:帕沙-查特吉讀本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2 关山明月三千里-历代咏陇诗词选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3 荒野的呼喚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4 荷蘭時代的台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5 莊子讀本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6 神話與詩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7 德國唯心主義時代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8 另類胡賽爾:先驗現象學的視野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29 一個孤獨漫步者的遐想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0 胡賽爾與現象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1 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於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2 情感現象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3 現象學運動的使命:從胡賽爾、海德格爾到薩特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4 文化的解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5 人類學的四大傳統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6 臺北,浮士德,一九九○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7 自我的根源:現代認同的形成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8 論李維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39 全球化與糾結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0 古希臘羅馬哲學資料選輯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1 論成為人:神學人類學專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2 Deutsche Volksmärchen aus Schwaben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3 現象學與人文科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4 哲學人類學 M.蘭德曼著 /高宣揚著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5 梅洛龐帝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6 意識的奧秘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7 廣闊的視野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8 台灣通史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49 台灣的抉擇2:孫中山思想與新古典社會主義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0 十九世紀德國非主流哲學-現象學史前史札記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1 西賽羅:論法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2 大師學述:哈特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3 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4 詩經與周代社會研究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5 訓詁學概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6 中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7 Quiet Revolutions on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8 論個體主義:人類學視野中的現代意識形態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59 論理論社會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0 文化科學與自然科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1 胡賽爾現象學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2 法哲學講演錄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3 哲學人類學 馬克思舍勒著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4 野性的思維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5 哲學的轉變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6 當代西方科學哲學述評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7 東亞儒家仁學史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8 戰後台灣農業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69 現代化理論研究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0 弗洛依德與現代文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1 論社會科學的邏輯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2 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3 科學哲學導論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4 大學之理念:傳統與現代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5 西方哲學史1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6 Johannes Rau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7 尼采的形而上學批判問題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8 關於愛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79 中國道教思想史綱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0 中國邏輯思想史料分析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1 轉形期的知識份子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2 東方民族的思維方法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3 從宗教到哲學:西方思想起源研究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4 中國文明的起源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85 謝勒論文集 已返還(見偵字卷第53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722號
被 告 張盛德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 弄0號17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盛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9月17日16時33分,徒手竊取趙嫺置放於國立臺灣大學積學館外開放空間之普通物理甲上〔下〕3本、分析化學2本、有機化學2本、無機化學1本、物理化學1本,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3,939元之10本書籍,得手後離去。
㈡於112年9月18日19時17分,徒手拿取呂紹誠置放於國立臺灣大學化工一館1樓置物櫃內之普通物理1本、普通心理學1本、政治學與台灣政治1本,共價值2,080元之3本書籍,得手後離去。
㈢於112年11月1日7時25分,見張志銘將所有書籍置放於國立臺灣大學國發所研究室內,徒手竊取共78 本書籍(詳如附件清單),得手後離去,嗣將之置放於上開研究室門口,旋為黃光裕發現上情,即時將張盛德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趙嫺、呂紹誠、張志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盛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1.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㈢全部犯罪事實。
2.否認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行竊之事實,並辯稱:伊並無印象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呂紹誠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㈡全部事實。
3 證人張志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㈢全部事實。
4 證人麥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被告竊取一、㈠、㈡書籍之事實。
5 古今書廊於網路平台蝦皮之販賣書籍頁面 佐證被告竊取一、㈠、㈡書籍之事實。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物品保管單 佐證被告竊取一、㈠、㈡書籍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趙嫺於警詢時之證述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㈠全部事實。
8 臺大積學館112年9月17日16時33分監視器畫面、李丹立即被告之母於偵訊之陳述 1.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㈠全部事實。
2.當庭提示左揭監視器影像截圖予李丹立檢視,李丹立確認左揭監視器影像之人為被告。
9 112年9月18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李丹立於偵訊之陳述 1.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㈡全部事實。
2.當庭提示左揭監視器影像截圖予李丹立檢視,李丹立確認左揭監視器影像之人為被告。
10 112年11月1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被告112年11月1日居處蒐證照片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㈢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3次竊盜犯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除已返還告訴人張志銘【即犯罪事實欄一、㈢】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朱 品 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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