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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貴福
選任辯護人 陳柏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1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字第235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貴福犯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0留言時間欄「8時35分」更正為「8時41分」、編號13留言時間欄「8時54分」更正為「10時19分」;
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處理方式」補充為「對於行政管理事務之處理方式」;
證據部分補充「111年11月3日和解書(見112年度他字第1823號卷第59頁)」及被告黃貴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同條第3項、第2項之恐嚇得利未遂罪。
被告於尚稱密接之時間,先後為本案犯行,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得利未遂罪處斷。
三、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得利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侵害告訴人林煒翊法益程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23至124頁,審簡字卷第31頁),復參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從事職業駕駛,月收入約新臺幣10萬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衡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履行完成,尚見悔意,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經告訴代理人同意予被告緩刑,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914號
被 告 黃貴福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
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貴福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前,為同行汽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下稱同行公司)之靠行計程車司機,不滿林煒翊之處理方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得利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撥打林煒翊之行動電話後,留言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內容,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在同行公司,向林煒翊恫稱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並於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簡訊內容,恐嚇林煒翊免除其積欠同行公司之新臺幣(下同)12萬元債務,另需支付1萬元做為和解金,致林煒翊心生畏懼,於111年11月3日簽立和解書,惟林煒翊未付款而未得逞。
二、案經林煒翊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貴福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是被告的手機號碼,於111年6月25日至7月29日間,被告有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林煒翊並有留言,111年6月至11月有多次打電話到派出所檢舉同行公司違規停車,於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簡訊內容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煒翊於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撥打告訴人之行動電話後,留言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內容,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在同行公司,向告訴人恫稱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並於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簡訊內容等事實。
3 告訴人手機簡訊翻拍畫面1份 證明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之簡訊內容給告訴人之事實。
4 錄音光碟1片及本署112年6月29日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撥打林煒翊之行動電話後,留言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內容,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在同行公司,向林煒翊恫稱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等事實。
二、按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1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黃貴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項之恐嚇取財得利未遂罪嫌。
被告係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目的在於恫嚇告訴人林煒翊以取得不法利益共計13萬元,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且行為時間密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希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易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留言時間 恐嚇內容 1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 小賀你做這麼拉風還會PO網,你就沒有我的厲害,對不對,雖然你有警察協助,你學志英老闆的絕招,不過我跟你說,對我來說是沒有影響的,…(聽不清楚)我已經寫上去了,警察叫我寫東寫西,給我屎屎尿尿,我沒有影響,我要他有告就好了,雖然他還沒幫我送,沒關係,我已經告了,等到開庭我叫你們父子給我…(聽不清楚),不然你就試試看,就這樣。
2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5分 喂,小賀喔?你去開庭了嗎?去開庭的時候萬一心臟病發作你要說喔,你老爸那麼多歲了對不對,我怕他心臟受不了,我會一直告一直告,告到他心臟病發作,受不了,自殺,壓力太大,你老爸如果被我告到心臟病發作,血壓升高,你要說一下喔,我不要做這麼殘忍的事,你是小賀,所以你敢做,你如果有本事,叫人來處理我,我知道你做事情很殺,我不敢惹你,你知道嗎,不然被人殺、被人開槍,我不就很衰,對不對,我現在要小心一點,小賀啊,要記得我的絕招就是殺到你們寸草不留,有本事就繼續開,我會越搞越大。
3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 小賀哥我跟你報告一下,我告你有13條,現在案件跑去光股了,我查過,檢察官,書記官跟我說我告公務人員,所以轉去光股,我告你什麼你知道嗎,告你誣告、教唆、恐嚇、傷害、妨害自由、背信、詐欺,告你們父子7條,告警察的是傷害、恐嚇,妨害自由,告4條,之前告你老爸沒拖你,你沒事,只有告你爸,你老爸拖去種也是被告,所以總共13條,13條怎麼可能1條都不成啦,我車子退你,還你。
4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31分 小賀喔,你先…(聽不清楚),當知4萬元若賠我,我不會欠你錢,大家感情還在,你不願意,我不爽,車子你又不讓我退,還叫警察來,現在警察也有事,你還有辦法做下去嗎,對不對,…(聽不清楚),這事情大條了,你要繼續搞就繼續搞啊,你如果不要先這樣的話,我就不會告你這麼多,每1條你都沒辦法拿出來,…(聽不清楚)。
5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 小賀我跟你說,我現在打電話給內政部,會把你們樓下的車都清掉,連騎樓下的都清掉,如果三民派出所沒清掉,我會每天向內政部檢舉,檢舉到把三民派出所所長換掉,我不信沒辦法把你清掉,你不怕跟我結仇,我也不怕跟你結仇啦,給你瞭解一下。
6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 小賀我跟你聲明一下,你要繼續跟我搞,我會越告越大條,對你絕對沒好處,你查一下,陳鴻基律師、吳東民律師,這2個替我告100多條,…(聽不清楚)告100多條,這2、3月有開庭,你問他們就清楚了,對不對,…(聽不清楚)不然怎麼告客戶、贏官司,是不是,你要繼續搞沒關係,我沒意見,我會一直告一直告,越告越大條,越告越多,告不完,我不要跟你說太多,…(聽不清楚),我不跟你計較,事情就算了,你若肯賠我,事情就不會這麼難看了,我先跟你講一下。
7 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29分 我跟你說,昨天我告你的已經送去法院了,我告你,我沒有告你老爸,你老爸太多歲了,我怕他身體受不了,現在你跟我搞什麼,我就開始1條條告你老爸,我會告到他高血壓、中風,試試看,死掉是你家的事,開庭我會跟你爸說,是你叫我告他,讓他試試看,…(聽不清楚),讓他看看你在那邊亂搞。
8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2分 小賀喔,我把你前面那排清掉了,到目前為止,整排都是我清掉的,有沒有強?慢慢來、一步一步來,…(聽不清楚),你看看,看我說的準不準,…(聽不清楚)。
9 111年11月3日 對話內容略以: 林煒翊、林姍妮應免除黃貴福積欠同行公司之12萬元債務,另需支付1萬元做為和解金等情。
10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5分 后面還好幾條你爸爸有沒有高血壓有沒心臟病有的話請講一下謝謝囉 11 112年3月26日上午2時53分 小賀哥不知你媽媽有沒有心臟病高血壓有的話要早講我要告會提早講讓他們能早預防謝謝囉 12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分 下賀哦你這招討大牌逼的司機走頭無路現在煥我逼得你走頭無路小麥 13 112年4月19日上午8時54分 賀哥哦你教唆小章小梁用這種方法加你父母妹六個那就是危反組織犯罪條立再來就是這一條要有心理準備 14 112年4月20日上午11時16分 賀哥哦你要讓我車變廢鐵我讓你變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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