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80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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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欣



選任辯護人 張廷睿律師
凃冠宇律師
陳孟秀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2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3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8行:使甲 受有雙前臂挫傷、右上背部挫傷等傷害。

2、第10行:另基於騷擾行為之犯意,而違反甲 之意願。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家庭暴力通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7月17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9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於本件案發前曾與告訴人同居一處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述在卷,並為被告所是認,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甚明,且被告本件犯行所為,均屬於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論科。

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又此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其意義並非僅止於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本身,尚需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使行為人將被害人視為自己之附屬品,因而形成不等形式之不平等地位而言,始足當之。

基此,倘行為人於個案中,對特定被害人基於上述追求未遂、性報復等因素,漠視被害人意願而長時間、高頻率實施上開各款所列具體行為,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界限,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和恐懼,足徵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客觀上已立於不平等地位者,即足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

查被告因與告訴人爭執分手後,有復合之意,但為告訴人拒絕聯繫、回應,即於起訴書附表1至68所示之密集時間,持續利用電話、LINE、Messenger、簡訊等傳送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8所示內容簡訊予告訴人,所傳送訊息內容中對告訴人包含陳述其個人身心健康狀況、所受影響、指責、謾罵、嘲弄,哀求後並有以提問方式而如同脅迫等文字用語,衡以社會一般通常人觀念,被告所為實已足使告訴人精神上產生壓力及畏懼,並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甚明。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則成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

(三)集合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

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

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

是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反覆、持續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四)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犯行,其與告訴人爭執中,告訴人欲呼救、離開、欲撥打電話求援,被告則徒手將告訴人壓制住、摀住其嘴部、搶走告訴人所持行動電話等行為,係以一行為為之,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五)數罪:被告所犯上開傷害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惟未能理智控制情緒,以和平理性合法之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感情問題,竟對之為傷害、強制等暴力行為,致告訴人受傷,嗣後反覆傳送足使告訴人畏懼、壓力等內容之訊息,實行騷擾行為,而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並因告訴人表示無與被告和解意願,而未進行和、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佐,及被告所為騷擾行為,併考量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所提出診斷證明書所載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就前揭對被告所量處之各該宣告刑,依罪責相當性之要求,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及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附負擔緩刑之諭知: 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無法接受感情破裂致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坦承犯行,顯具悔意,審酌被告本件整體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2、並參佐被告所陳,其罹患有憂鬱症、強迫症、廣泛性焦慮症等身心狀況,並有被告提出交感身心診所出具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按,審酌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囑所載被告身心狀況,並指示被告應持續規則複診追蹤病情與接受治療之情(偵查卷第225、226頁),為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被告應積極規則接受相關醫療院所治療及追蹤,足認被告有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規定,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所明定,是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並衡酌本件事發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雖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但於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48號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有上開案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且被告與告訴人已未同住,且已非男女朋友關係,故本院認並無再諭知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各款所列事項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6028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涂冠宇律師
陳孟秀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與葉○(姓名詳卷,下稱甲 )為同居男女朋友,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其與甲 同居處,因對甲 提議分手乙節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強制等犯意,當場徒手將甲 臉部壓在枕
頭裡、摀住其嘴巴並搶走甲 之手機而妨害其使用手機對外
求救之權利,並使甲 受有雙前臂挫傷等傷害。
㈡乙○○明知甲 與其分手後,已不願與其有所接觸,為求與甲 復合修復男女朋友情感,竟基於騷擾之犯意,於112年4月11日、17日,分別以「google chat」之通話功能撥打電話10通予甲 而騷擾甲 ;
又於同年4月11日起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電子郵件帳號「ce000080000000il.com」傳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予甲 之電子郵件帳號「yini00000000000il.com」、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文字訊息等方式,傳送有含有警告、威脅、嘲弄、辱罵、仇恨等文字之訊息而對甲 進行干擾、要求復合及聯絡等行為而騷擾甲 。
二、案經甲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傷害告訴人、以「google chat」之通話功能撥打電話與告訴人、發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與告訴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曾要求被告不要再騷擾渠等事實。
2 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2年3月30日新乙診字第202301348E號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傷害與強制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至於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以騷擾告訴人甲 之犯意,而接續以電子郵件、傳送訊息、撥打電話、等方式騷擾告訴人,其行為間難以明確分割評價,且因跟蹤騷擾罪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當。
又被告所犯上開傷害、跟蹤騷擾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 士 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內容 1 112年4月11日 上午12時34分 可以餵慢慢飼料嗎? 2 112年4月11日 上午12時40分 沒辦法動 3 112年4月11日 上午12時46分 求你接電話 4 112年4月11日 上午12時59分 沒有辦法了 5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20分 求求你 6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24分 求求你 7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28分 求求你 8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29分 求你給我機會做昨天說的事情 9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30分 可以看我接下來的表現嗎求求你 10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33分 可以看我接下來的表現嗎求求你 11 112年4月11日 上午2時35分 可以看我接下來的表現再決定要不要給我機會做昨天說的事情嗎 求求你 12 112年4月11日 下午12時50分 不好意思想問有收到訊息嗎 13 112年4月11日 下午3時41分 我有在進行該做的事了 14 112年4月11日 下午5時00分 還沒弄完會繼續弄 15 112年4月12日 上午1時50分 確定要這樣嗎 最嚴重的反效果是什麼呢 16 112年4月12日 上午11時47分 很不希望之後必須惡意對待彼此 另外你爸有打給我嗎?(只是問一下)因為上有通台中的電話~ 17 112年4月12日 下午1時40分 祝你研究方法順利 18 112年4月12日 下午2時04分 最近都睡沙發,剛剛看到床旁縫隙都是衛生紙,我有怪過你甚至催促你趕快處理掉嗎? 希望能得到你善意的回應,希望不需要弄到必須惡意相待,甚至到無法復原的程度 19 112年4月12日 下午2時51分 我沒有要類比、沒有要責怪,也完全沒有否認自己做錯事情,也完全沒有逃避接受懲處與賠償,更沒有拿病症來擋下對話空間,希望你不要扣我帽子。
提到這個,就完全不是基於責怪,而是希望你想想平常生活中我對你何方面的標準,有一直用很嚴格的角度檢視你和則罵你嗎?你把我很重要的西打破,我有要求過任何東西,甚至表現出一絲不愉快嗎?如果當時對些事情我用傷害的態度回應,後果會怎麼樣呢? 我沒有要求善意,我是在請求、拜託;
如果惡意相待能夠修復那就好了,但那是絕對不可能的。
如果之前我用惡意回應你的善意,那是我不對,就像我前面提到的我並沒有當自己做的事沒發生對於我做錯的事沒發生;
對於我做錯的事我感到很抱歉,並且也不會逃避。
20 112年4月12日 下午3時06分 我想強調的並不是我曾做了什麼好的、或你曾經有什麼不好的。
然後硬要挑出來藉此互相傷害;
而是想強調當惡意、傷害、責罵不斷循環時,結果勢必變得更糟、越滾越大。
倘若今天是我做不好,用惡意回應別人善意,那絕對不該和我一樣吧,這應該不是你(或我)真的想追求的價值,即便單論最後的結果肯定也是更不好的。
再次重申,我對你暴力、騷擾、造成你精神壓力的行為,我並沒有要逃避面對,是以這個為前提向你請求的! 21 112年4月20日 下午4時53分 哈囉旖旎;
我想為我3/30、4/8晚上情緒失控的行為跟你說對不起,也為事後一直撥電話使你感到被冒犯的事情向你致歉。
就像我諮商師說的,我知道你辛苦了。
如果可以,真的很希望未來一切好起來,也希望現在正往好的方向前進,其他想說的明天(星期五)寄給你。
祝順心 宗欣 22 112年4月21日 下午10時09分 (被告自敘與大安分局承辦人聯繫約到案時間及成長經歷) 23 112年4月22日 下午4時18分 了解,已將目前整理完的都傳給你了,接下來兩周後再傳。
另外不太確定拖太久是什麼意思,如果是說訴訟我會儘快 24 112年4月22日 下午4時29分 不好意思還沒打完按到送出,重打一次>< 了解,已將目前整理完的都傳給你了,接下來兩遇後再傳。
另外不太確定拖太久是什麼意思,如果是說訴訟我會盡量快,只要進去時能妥善安排慢慢就好;
如果是說修復,我也等不及想看到我們早日擺脫陰影(我昨天都還夢到被罵的場景)-但是很希望你不是一心只想趕快將我趕出你的生活。
對了上次寄信說血尿不是開玩笑的,現在都還是 25 112年4月22日 下午4時57分 並沒有停在關係結束之類的,這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
我的創傷和困擾現在也還一直存在,我做惡夢、情緒失控、低落、 無法控制地哭泣,如果可以不要我也不想。
26 112年4月22日 下午4時57分 你這樣講讓我非常不舒服 27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01分 憑什麼說你就說行為不說創傷和困擾,指著對方就用更嚴厲的標準 28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10分 為何你總能站在高位審視別人指責別人,好像你很懂我都沒邏輯,卻鮮少、極少審視自己到底對別人造成怎樣的傷害 29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13分 什麼問題啊 30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15分 我每次講自己受到的對待時都小心翼翼,我被針對的時間絕對比針對你的時間多太多,你所感受到的我的痛苦也完全只是冰山一角 31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16分 好好笑 我一直都在檢討自己你沒看到嗎 32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16分 哪時候說你自找了 33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21分 我持續在檢討自己不該使用暴力,我沒有覺得你是自找的;
但我受到傷害也是真真實實存在,沒有必要因為提這個就覺得我在否定前面說的話。
34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23分 到底什麼問題,第一題我已經答了吧。
第二題只是想說,之前沒有在唬洨而已。
35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28分 我當然希望感受到歉意,我覺得這跟我有檢討自己不衝突;
為什麼總是只有我應該檢討自己,而你總是位在高處阿 36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29分 對不起讓你感受到諷和不舒服 37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50分 對於幾乎所有時候,都是我在檢討自己和你檢討我感到非常不平衡;
別人只是持續壓抑著自己的痛苦,而且不想用和你一樣嚴厲、尖銳的態度對待你,不代表你可以這樣對人、應該這樣對人,不代表你都是對的別人都是錯的。
38 112年4月22日 下午5時53分 然後可能需要強調,我說這些不代表我沒有好好檢討自己,不代表我覺得你是自找;
我有在檢討自己,也覺得使暴力是錯的。
39 112年4月30日 上午8時54分 你好像沒回我看電影的信嗎?上傳了DEMO到街聲給你聽? 40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1分 為何? 41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3分 不太懂你是什麼意思 42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4分 什麼意思?你是要決裂嗎? 43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5分 我不懂 44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5分 所以你要跟我決裂嗎 45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27分 我信箱滿了,殼旖用iMessage或什麼講嗎 46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33分 你又為何能把認真交往當兒戲,把對方說丟就丟 這種愛到底是什麼 見一個愛一個嗎 47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35分 為何可以這樣啊 對你認真的人是不是都不會有好下場 48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36分 我覺得決不決裂很重要啊我不想被當垃圾對待說丟就丟 49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37分 你原本也有說不會走啊 50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38分 我生日的唱歌呢 我的大耳狗玩偶呢 說好要看灰原的電影呢 51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0分 到底事多不重感情 要冷血薄情到什麼時候 52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4分 你可以不要那麼冷血那麼薄情嗎 53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4分 說好的電影、唱歌、抱枕你要履行嗎 54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6分 你也只是再意自己的事情,完全要把我當陌生人看待嗎 55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6分 所以關係就只是這樣嗎? 56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7分 你到底把伴侶看成什麼 說丟就丟 見一個愛一個嗎 57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7分 你沒有? 58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48分 你不是一直都這樣玩玩嗎 59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53分 我也不應該被那樣對待 成天被罵 說丟就丟 如果你堅持現在要這樣互動最近要很小心哦 你覺得我是怎樣的人我就會怎樣做 但我希望不要 60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57分 我下週蠻有空的應該隨時可以 61 112年4月30日 下午12時58分 你可以期待一下 62 112年4月30日 下午1時03分 因為你想用各種教條主張你是對的、你邏輯很好 卻總是不把別人當有感情的人看是嗎 63 112年4月30日 下午1時21分 如果你沒有要回的話,那就這樣囉,期待下周或看什麼時候 64 112年4月30日 下午4時00分 會認真規劃與執行 65 112年4月30日 下午4時07分 再多留意囉 66 112年4月30日 下午4時18分 原本上周上課完還想跟你分享一些有趣的東西(想說一直講修復你覺得太負面),但看來你沒有要領情,只好送你更大的東西 67 112年4月30日 下午8時10分 不要再玩弄認真的人了 你準備好了嗎 68 112年5月7日 下午3時10分 旖旄: 前幾天衛生局的社工來家裡探訪(附圖是社工名片),花了滿多時間了解之前到現在的狀況;
衛生局能提供伴侶諮商資源,一次費用只要50元,想問你是否能考慮嘗試看看呢 另外,今天看到糯米街7/7在legacy表演,,趙翊凡、小卡比、小陸、芮鯊、阿夫、林潔心等人都會去,要考慮先把預購票買起來嗎(如果到時不想去應該也賣得掉) 如果有空可以回一下,沒有不願意談寄東西的事 祝順心 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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