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訴,375,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宛庭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17號、112年度偵字第45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宛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