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1514,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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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14號
原 告 簡志仰



被 告 唐霈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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