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附民,160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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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06號
原告吳靜媚
被告邱冠智(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冠智詐欺等案件,雖因被告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然原告於書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經本院聯繫告知被告已死亡原告仍表示向本院聲請移送民事庭,有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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