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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6號
原 告 邱致閔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賴清柳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賴清柳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張從道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被告張從道到案後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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