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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08號
原 告 林旻君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被 告 林𦯉偉
上列被告林𦯉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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