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易,302,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宣毅


選任辯護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宣毅明知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及翌日(27日)於臺北小巨蛋所舉辦之【SUPER JUNIOR WORLD TOUR - SUPER SHOW 9: ROAD– in TAIPEI】演唱會,其票價公告之日期時間為同年00月00日下午6時,詎被告郭宣毅未得告訴人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現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下稱華娛公司)之授權,為提前於票價公告時間之前得知票價,竟基於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同年10月17日晚間10時43分許,以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IP位址:49.217.173.152,進入網際網路,在網頁網址列「https://dometw.kktix.cc/events/」之後加入「ss9」文字,使該網址列成為「https://dometw.kktix.cc/events/ss9」之方式,登入告訴人華娛公司之票價資料所在網頁,迴避告訴人華娛公司網頁管制措施,而無故利用告訴人華娛公司管理網路電腦系統之漏洞,而以系統原有設定以外之方法入侵告訴人華娛公司管理之上揭網頁主機電腦及其相關設備。

因認被告郭宣毅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檢察官認被告郭宣毅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因告訴人華娛公司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2號卷第5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