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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銘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7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表明尚有陳述之需,請求再行開庭陳述(本院卷第185頁),為保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7月29日9時30分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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