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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道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告訴人就前揭事實對被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03號
被 告 胡道圓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道圓係王湘筑承租臺北市○○區○○街00號3樓6A房(下稱本案房屋)之仲介。
詎胡道圓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知悉王湘筑出國3個月、不在臺灣,竟未得王湘筑同意
,於民國112年7月29日19時32分許,持備用鑰匙,無故侵入 本案房屋內。嗣王湘筑調閱本案房屋裝設之監視錄影
畫面, 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湘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道圓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湘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周芷伃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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