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智附民,6,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  WONG,SHUK FUN FLORENCE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  人  何芊逸
被      告  乙汎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伯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