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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劉嘉錡
被 告 林村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675號重利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書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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