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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何健誠
被 告 李大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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